原告江**诉被告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3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和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诉称,原被告之间协议起诉案外人贺**所得欠款10000元,由原告分得4500元,被告分得5500元,起诉费用、执行费用各自承担。后原告经多方打听并联系上案外人贺**,方*被告已起诉贺**并得到1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4500元及利息。
被告徐**辩称,原被告之间确曾订立过协议,但内容被告忘记了。贺**欠被告与原告两人19000元货款是事实,但到目前为止还没要到,不同意给原告钱。
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20日,原告江**与被告徐**订立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原贺**运费19000元,现落实欠款10000元(贺**欠条10000在徐**手保管)待还清此款时按江**4500元,徐**5500元分账,不准拖欠。如此款不能...(本文书还有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