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严**,女,l974年9月**日出生,汉族,米东区白杨*砂石料厂出纳,住乌鲁木齐市银川路。
再审申请人熊**因与被申请人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一终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委托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无鉴定资质,其鉴定是无效的。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熊**陈述的事实与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审查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熊**与严**于200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31日,熊**书写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熊**付严**婚前治病现金五万元整50000元,如果离婚全额退款”,收款人签名“严**”为严**本人书写。2011年1月25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二审期间,严**申请对2010年3月31日收条中...(本文书还有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