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周**与被告李兵、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文信)、安徽锦秀三杨*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杨*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胡蓉和人民陪审员张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2014年3月14日,被告江苏文信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田民一初字第00432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江苏文信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被告江苏文信不服,提起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依法作出(2014)淮民一终字第003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9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陈*、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兵,被告江苏文信委托代理人陈**、李*(第一次均未到庭),被告三杨*筑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陈*、陈*、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陈*、周**诉称:2011年11月20日,三原告与被告李兵签订了一份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在潘*区潘*新城所承包工程的脚手架工程,工程价格按照图纸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2元,脚手架使用工期为4至6个月;如果工期延长,每平方米每天增加0.15元,延迟付款,每天支付应付工程款3‰的滞纳金;如发生纠纷,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李兵承包的是被告江苏文信和三杨*筑的建设工程,故由其各自下属的潘*新城项目部承担担...(本文书还有6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