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石**、石**、王**因与被上诉人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城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王**及其与吴**、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被上诉人新城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吴**系石**之妻,石**、王**系石**、吴**儿、媳。因宿松县城东北片区建设规划需要,需对吴**、石**、石**、王**坐落在规划区的陈*组**号的房屋进行拆迁。2008年9月13日,宿松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甲方)与石**、吴**(乙方)签订了《县城东北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1、被拆迁房屋座落在东北片区钓鱼台干渠以北陈*组的住宅。2、乙方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为“安置宅基地联户建设住宅及购置商城门面房”。4、乙方选择安置宅基地联户建设住宅及购置商城门面房的,其房屋的内部设施、装潢...(本文书还有3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