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韩**。
再审申请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对证据不予核实,没有事实依据。我公司从未组建国际会议中心项目部,更没有刻制该机构印章,我公司也没有“李*金”该人。2、原审没有追加李*金为当事人,实属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本文书还有4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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