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甘**与被申请人周**、张**、张**、原审被告甘*(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民再终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韩*琴再审申请称,
一、本案争议的“保证书”的实质应为抵押担保合同,虽然本案争议文书名称写的是“保证书”,但并非为保证担原审被告甘*(霎)生保,而应为抵押担保合同。因为该“保证书”的开头即写明“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我所借其款项用我的加工厂用地做担保(8.1亩)”,并且后面详细写明了地产证号等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事项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这足以说明保证书上签字人的真实意图是以其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二、本案应适用《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该抵押担保合同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一)该保证书签订于2007年3月29日,而《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才开始实行、生效,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本文书还有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