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
再审申请人承德现代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张**、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承民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承德现代医院申请再审称,1、承德现代医院与王**、张**之间并不存在劳务及雇佣关系。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承揽人造成自身损害,定做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本文书还有4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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