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5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系房屋租赁双方。2013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原告将自有的坐落天津市河北区王*场五号路**号私产商业房屋一套租与被告,租期5年,自2013年4月12日起租,年租金47000元,押金4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3年4月12日付给原告27000元,余额24000元于2013年7月12日给付原告。提前15天交下一年度房租。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告给付了...(本文书还有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