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天津市红桥区聚民堂大药房是经红桥区工商局核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许**是负责人,成立时间是2013年2月17日。张*经过网络途径得知天津市红桥区聚民堂大药房转让的信息。2013年6月,许**与张*就该药房的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许**将天津市红桥区聚民堂大药房转让给张*,转让费206000元。2013年6月14日,张*交付给许**20000元定金,许**出具了名为“定金”的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天津红桥区聚民堂大药房转让费定金20000.00(贰万元整)。整体转让费20.6万元,包括水电费**房*、网费到2014、1、5日,转让费分两次付清,具体事宜双方协商。交款人,张*,转让费暂未付。附有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许**同时出具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本文书还有2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