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茶映虎与上诉人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建筑公司)、上诉人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10)鲁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茶映虎、建业建筑公司、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6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建业建筑公司是具有三级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被告刘**系私营塔式起重机械(俗称塔吊)业主。建业建筑公司承建郑州银茂实业有限公司在鲁山县建设新时代星级花园工程,在该工程**号楼施工过程中需要塔式起重机械,由建业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崔**与私营塔式起重机业主刘**,于2008年9月11日签订了塔吊租赁协议,其双方形成塔式起重机械租赁关系。该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乙方(建业公司中心花园**#崔**)根据工程需要,租赁甲方(刘**)的设备用于工程建设,乙方在认可甲方现场租赁制度、价格等的前提下,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1、乙方租赁(空*)台。租赁期限(空*)个月,租赁单价7000/元/月/台,租赁费按月结算,不足一月者,按整月结算,每月十五日前结清当月全部租金……。3、甲方需提供机械性能良好的设备交于乙方使用,并提供设备基础工艺图。乙方不得将设备转租第三方或进行非法活动。并预交机械设备进出厂费壹万元整。4、乙方对租赁合同条款必须熟悉,对所租赁设备及附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设备出库后,甲主(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使用期间,必须规范使用,维护保养好,设备发生故障需维修时,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自理;...(本文书还有6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