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提交意见称:大竹县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1、大竹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5月10日公告及出让须知载明:本案涉诉土地(zp119号地块)是“毛地”(现状)出让,该宗地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及土地的拆迁、安*、补偿均由竞得人自行负责,竞得人还要负责宗地范围内的水、电、气、电视、通信光缆等管线设施的搬迁。通过调阅一审庭审笔录,大竹县国土资源局也认可这一事实,不存在未质证的情形。大竹县...(本文书还有4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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