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邢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汪镇前晋祠村民委员会(一下简称村委会)承包合同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邢民再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再审申请称,一、判决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包渔利的规定大相径庭。首先,看转包价额是否悬殊太大,判决书认定转包价额为37.6万元,承包价额为11.11万元,两项差即转包超出部分为26.49万元为转包渔利。但李*的投资贷款11.***.41万元,贷款利息及罚息8.***.52万元,借款3.5万元,投资额为23.***.92元,加上转包期间应当获得的正常利润按5万元,总计28.***.92万元,足可见转包额超出承包额部分与承包人投资加上应当获得的正常利润不存在悬殊太大问题。其次,判决书没有经过事实比对和核算,主观臆断,撇开...(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