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乡泰隆公司)、唐河泰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河水泥公司)、新乡西玛鼓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西玛公司)、沈*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电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乡泰隆公司、唐河水泥公司于2010年8月4日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乡西玛公司赔偿损失414.9万元。审理中,沈*电机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0)内民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内乡泰隆公司、唐河水泥公司、新乡西玛公司、沈*电机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本文书还有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