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负责人陈**,任**。
原告朱**诉被告刘**、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刘**、杨**、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10年2月27日16时37分,被告刘**驾驶豫g******号轿车沿延津县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变时与向西被告王*驾驶的浙f******号轿车发生碰撞,两车相撞后豫g******号轿车又与骑自行车的原...(本文书还有2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