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诉被告张**、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吉昆、苏**、人民陪审员赵*祥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黄燕担任庭审记录,于2014年8月7日在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巡回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张**、李**、张**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1月初,我家将自己经*的位于石林县城南路“滇域甘泉水石林水站”转让给被告张**经*,双方签订了合同。被告张**经*三个月后,无力经*,便多次要求将水站退还我家**,经协商双方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中止合同协议》,被告张**将水站退还我家**,我家退给其总转让款的一半32000元。2014年4月13日上午...(本文书还有2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