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诉被告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古镇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廖**的委托代理人何**、赵**,被告罗*的委托代理人孟**,被告平安保险古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诉称,2014年5月28日,被告罗*驾驶的粤t******号车与原告搭乘丈夫赵**驾驶的桂r******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和赵**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罗*与赵**各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医院(以下简称均安医院)接受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1.右小腿胫腓骨远端骨折;2.右小腿皮肤挫裂伤;3.头部、左肘部软组织挫伤;4.高血压病一级,低危。2014年7月4日,原告出院,医嘱建议原告出院后继续休息半年,待骨折愈合后再取出内固定物。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要10000元。被告罗*的粤t****...(本文书还有4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