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以下简称为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思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被告罗*委托代理人孟**、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4年5月28日,被告罗*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行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横九路世友工业城对开路段与原告驾驶的桂r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廖某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均安医院治疗,至2014年7月1日出院,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罗*与原告均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廖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罗*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据此,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本文书还有3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