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天津赛尔特石油钻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天津赛尔特石油钻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0年5月26日至2013年5月25日,工作岗位为销售代表,职责为开发市场与销售石油钻杆,月基本工资为2600元。一、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二、在职期间,被告也一直未按时向原告支付防暑降温和采暖补贴。三、因被告拖欠工资、销售提成以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10月23日已解除,但被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的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的基本工资41600元;二、被告支付2012年至2013年的防暑降温费888元,2011年至2012年的采暖补贴1040元;三、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100元;四、被告支...(本文书还有4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