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静民初字第420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一中民三终字第5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所有的津d******号马自达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2012年8月2日原告驾驶该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该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伤情较重,自行打车到医院治疗,并委托路人王*卫报案。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该车辆损失181000元,评估费9000元、拆解费...(本文书还有2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