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原判采纳了被告人毛**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杨××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平桥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诉人毛**以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本文书还有4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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