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省戏曲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王**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省戏曲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之父毛宏林系陕西省戏曲研究院单位在编职员,2005年8月5日与王**之母协议离婚,此后再无婚姻。2011年4月7日王**之父去世。2013年3月王**以陕西省戏曲研究院未给其父发放1996年1月至2011年4月6日期间工资及养老统筹金,向陕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4月1日陕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陕人仲裁字(2013)第7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认为王**主张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不予受理。王**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省戏曲研究院支付其父1996年1月至2011年4月6日期间工资60万元,...(本文书还有2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