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鲜小林、鲜聪聪、赵**与申请人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酒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鲜小林、鲜聪聪、赵**申请再审称:原审虽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侯**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依法承担交强险应当赔偿的部分,赔偿金额合计应为18778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你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