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马某为防止其自家耕地内地膜被别人家牲畜踩坏,遂将拌有“甲拌磷”农药的玉米籽投放在位于玉门市赤金镇东湖村4组的自家耕地内,并将此事告知同组居民。同年2月26日,同组居民汪某家的羊群进入马某家耕地吞食了拌有“甲拌磷”农药的玉米籽,导致22只羊被毒死。经鉴定,死亡羊某价值为3295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赔偿被害人羊某22只,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立案经过;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马某投放危险物质的地点、现场情况及提取相关物证的事实;
3、扣押决定书、...(本文书还有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