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段**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子,名叫段某乙,现年15周*,生育一女,名叫段某丙,现年5周*。原告外出时将女孩段某丙带走,并于2013年2月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也一直未回。后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又诉诸我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段某乙、婚生女段某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依法分割夫...(本文书还有4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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