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孔*,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原告刘**诉被告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海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4年4月22日原告刘**将位于阿左旗巴镇锡林南路东侧a号的商铺以及设备以11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孔*,双方签订的房屋转租协议约定转让费分两次支付,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转让费90000元,按约定剩余20000元的转让费应在此后一次性支付,但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转让费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孔*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本文书还有1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