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杨**、贾*、白**辩称:2014年3月,四被告强行种植小麦不属实,在总排干附近耕种的不是四原告,而是同联九社的十九户社员集体商定的,并非四人所为。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四被告种的土地是社内集体所有的土地,非原告所诉的转包土地范围内的地。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被告种的是自己的集体的土地,不影响原告的权利,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无依据。
被告赵**、赵**、赵**、赵**、赵**、李**、张**、张**、白**、杨**、贾**、邢**、张*、巫**、陶**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从2004年起,原告李**承包内蒙古河套灌区排水事业管理局管辖的总排干沟南侧围堰内沟留地,2014年1月1日,原告与内蒙古河套灌区排水事业管理局总排干沟第三管理所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由原告李**承包总排干沟南侧围堰内沟留地共计14.5亩,用于耕种粮经作物。承包期...(本文书还有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