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玉兰郭某某诉被告吴*生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玉兰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刘**,被告吴*生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玉兰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日生一女,取名吴*吴*。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对妻子缺乏关心与照顾,对女儿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于2014年1月起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本文书还有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