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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严**、王**、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烈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1
  •  
  • 【案例概要】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王**、王*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王**、王*乙及辩护人张*、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2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开车带着其妻王**、妻姐王**、妻弟被告人王*乙去淮北市烈山区某矿“蓝波湾ktv”唱歌,途经“春天里ktv”门口时,王*乙看见其未婚妻祁**与祁**前男友陈**及陈*乙、陈*丙在一起,祁**与陈**牵手同行,王*乙即让严某某停车,下车上前责问祁**,陈**即将王*乙拉到一旁作解释,严某某也下车来到现场,与陈*乙、陈*丙发生争吵。期间,王...(本文书还有19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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