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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胡**、胡**、邓*犯诈骗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4)酒刑一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4-08
  •  
  • 【案例概要】

    认定上述事实,有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的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证人谷某、贺*证言、被告人彭**、胡**、胡**、邓某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认为,被告人彭**、胡**、胡**、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利用购置的短信群发器向沿途不特定手机用户群发诈骗信息的手段,先后发送短信61015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未遂)。控方指控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但认定四被告人发送诈骗短信的条数有误,因查获的群发器中另外一条短信记录,发送号码为10086,虽发送短信24570条,但无法接收进行诈骗行为,且无其他证据证实,故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量,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胡**、胡**共同商议,各自分工具体实施,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某开车协助其他被告人进行诈骗,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本文书还有196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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