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7时41分许,项xx驾驶豫q******(车牌未悬挂)普通低速货车沿泌阳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官庄路口西电力工程应急指挥中心工程院门前右转时,与沿北环路人行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王xx驾驶的两轮自行车发生事故,并将王xx碾压致伤,事故发生后,项xx驾车逃逸。2013年6月5日,经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xx的损伤构成重伤。泌阳县交警队认定,项xx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xx受伤后,于2013年4月28日至2013年10月4日先后在泌阳县中医院、解放军一五九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00368.19元。王xx在该期间的其它损失为:护理费3277.99元(7524.94元÷365天×15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770元(30元×159天)、营养费2385元(15元×159天)。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24日在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8天,支付医疗费311.8元,王xx在该期间的损失为:护理费165元(7524.94元÷365天×8天)、营养费120元(15元×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8天)、2013年10月4日至2014年2月11日在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127天,支付医疗费12622.75元。王xx在该期间的损失为:护理费2618.3元(7524.94元÷365天×127...(本文书还有5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