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安阳王*商贸公司向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彰德路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该笔贷款由时任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公司业务部产品经理的被告人姚鸣霄负责二次调查审核。2009年8月份左右,姚鸣霄在调查审核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灯塔路其住处附近,收受安阳王*商贸公司王*某送的现金3万元。
2、2009年底,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安阳分行车站支行申请贷款800万元,该笔贷款由时任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公司业务部产品经理的被告人姚鸣霄负责二次调查审核。2010年春节前,姚鸣霄在调查审核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秦*某的车上,收受秦*某送的3000元沃尔玛购物券;2010年4月份,该笔贷款拨付到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后,姚鸣霄收受秦*某送的人民币6万元。
3、2009年4月份,安阳宏达钢铁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安阳分行车站支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该笔贷款由时任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公司业务部产品经理的被告人姚鸣霄负责二次调查审核。2009年8月份左右,该笔贷款拨付到安阳宏达钢铁有限公司后,姚鸣霄收受安阳宏达钢铁有限公司贷款经办人姬**送的现金10万元。
4、2009年底,安阳海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彰德路支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该笔贷款由时任...(本文书还有4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