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曾志群
原告吴*鹏与被告曾志群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鹏的法定代理人吴*、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曾志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鹏诉称,吴*与被告曾志群系原告的父母,吴*与曾志群于2005年7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原告由其父吴*抚养,曾志群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如今物价上涨,原生活费标准低于原告的生活实际开支,但被告一直不同意增加子女的生活费。事实上,被告的经济收入较高且稳定。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的生活费由原来的200元变更为每月500元。
被告曾志群辩称,关于原告的生活费问题,被...(本文书还有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