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因拆迁问题其房屋被打砸,为泄愤遂携带钢管前往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号南光厂宿舍区内的三产办办公室,用钢管打砸办公室内的电脑显示器等物品,并在与三产办负责人白某某争抢钢管时致白某某左侧腰部受伤。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白某某伤情为脾脏破裂并被手术摘除,后经法医学鉴定白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夏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挡获。
另查明,2014年9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亲属颜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白某某对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被告人夏某某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被告人夏某某指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的照片,三产办办公室被被告人夏某某打砸情况的照片,赔偿协议,证人李*某、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本文书还有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