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等六人诉被告李**、李**健康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4日、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等六人诉称:二被告合伙经营浚县黎阳镇前毛村球胆厂,2009年7月25日,王*才在为球胆厂检修线路时,二被告发现电闸关闭,就合上电闸,导致王*才不幸触电身亡。被告李**赔偿60000元后不再支付。王*才为二被告打工,在从事生产生活中身亡,作为雇主,二被告理应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5366元(含已支付的60000元)。
被告李**辩称:1、王*才死因不明,电闸已被人拉下,不可能触电身亡;2、王*才是锅炉工,其死亡后果不可能被电死;3、王*才具有心脏病,在事故发生时,其妻不让抢救,丧失最佳时机;4...(本文书还有3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