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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停止使用的人格权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09)商梁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09-11
  •  
  • 【案例概要】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在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且被告经调解同意承担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现场照片8张。3、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套。4、北京同仁医院医疗手册一份及记录一份。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原告的伤情。5、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收费票据四张,计9079.9元。6、北京同仁医院的收费单据二张,计9元。7、伤残鉴定书一份,证明原告的伤已构成8级伤残。8、鉴定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鉴定花费800元。9、交通费发票46张,计1013元。10、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农业户口,54岁。据此,原告认为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成立

    被告未举证。

    为查明案件事实,就事故当时发生的情况本院到商丘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事故科对处理事故的两名交警刘*某和田某某进行了走访。对刘*某有询问笔录一份,田某某有情况说明一份。二人均证实了原、被告双方是在了解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委托相关人员就赔偿等事...(本文书还有227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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