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等与被告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决定。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原告吕**、被告周**、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下称中国人保新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中国人寿濮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等诉称:2014年4月7日14时30分许,在219省道延津县王*乡路口南侧,被告周**驾驶豫g******号客车自东向西左转弯行驶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导致自北向南行驶的由被告杨**驾驶的豫j******号重型半挂车因避让豫g******号客车与自南向北行驶的由原告刘**驾驶的宁a******号重型普通货车、自北向南行驶的由刘*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刘*云受伤、三车不同程...(本文书还有3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