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刘**、门振岭义务帮工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原告张**于2008年9月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2008年9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为原、被告指定举证期限为三十日内。2008年11月5日被告刘**对原告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09年4月29日司法鉴定程序终结。因被告刘**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向被告刘**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09年7月1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被告刘**以及刘**、刘**的委托代理人单**,被告门振岭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门振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08年1月29日,被告刘**的儿子刘**结婚,让原告帮忙去林七乡娶亲。回来的路上被告门振岭驾驶的豫n******号车违章驶入道路左侧,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期间,被告采取哄骗手段,在原告不知情下,签了一份协议,由被告刘**负责看病的医疗费。协议签定后被告刘**单方撕毁协议,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就不再支付医疗费。经法医签定原告构成三级伤残。综上述,被告门振岭的车辆为被告刘**、刘**办事,因其车辆违章行驶将原告碰伤,被告刘**又单方撕毁协议,故请求判令三被告负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法医鉴定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责...(本文书还有5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