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安庆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朱**、被告人保安庆城区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2012年10月16日被告朱**驾驶皖h******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蔡山路石化化肥厂附近路段时,与同向原告李**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朱**负全部责任。皖h******号车辆的所有人是被告朱**,该车在被告人保安庆城区支公司购买了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经安庆市石化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95025.78元(其中医疗费25...(本文书还有2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