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赤峰盛川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赤峰盛川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3年3月26日,被告累计借原告款760000元,被告只偿还了150000元。现被告尚*原告款610000元,借款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分别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与原告达成了还款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还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已到还款期限的借款470000元,支付利息12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人民币582000元。
被告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