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昆明市工商局)因与被申诉人云南润华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水业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行终字第121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云检行抗(2011)6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云高行抗字第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星涛、张雪情出庭。申诉人昆明市工商局委托代理人高*、罗**,被申诉人润华水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尧宗梁、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查明如下法律事实:润华水业公司系在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钢)体制改革过程中,由昆钢与云南联众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于2004年5月1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系自来水供应、供水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械设备的销售,主要负责昆钢片区自来水的供应。2004年8月19日起,润华水业公司经安宁市发展计划经济贸易局确定为昆钢自来水价格的收费主体,并按昆钢现行自来水价格执行。在润华水业公司的供水片区,市政自来水管网没有覆盖,该供水片区内只有润华水业公司一家供水单位及一套供水管网。2004年9月至2008年4月期间,润华水业公司向昆钢系统内外472户单位或个人收取50元至500元不等的管理费,金额总计为29650元。收取管理费的...(本文书还有5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