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立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草原使用权的争议和因草原征收而发生的补偿费分配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先经行政处理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从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草原在承包经营期间没有发生承包经营权权属变动,承包经营权已确定,不需要人民政府再次确认权属。双方争议的是涉案草原是一户承包还是联户承包,属于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一、二审判决对本案的案由定性错误。本案实质争议是分配草原征收补偿费纠纷。3.即使本...(本文书还有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