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与被告陈*、刘**、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刘**、陈*、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诉称,2014年9月1日19时30分许,陈*驾驶刘**所有的渝c×××××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沿省道307线经过潼南县古溪镇向四川武胜县方向行驶,行驶至潼南县宝龙镇围城路酢房村路段处,与行人张某相撞,致张某受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潼南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渝c×××××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3,390.7元中属于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险保额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刘**、陈*赔偿。
被告刘**、陈*辩称,刘**...(本文书还有2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