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女,1971年7月**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赤峰市。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赤峰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上诉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3年8月11日11时许,何*驾驶蒙d******号轿车在新城水榭花都a区东门前两花坛之间,由西向南右转弯驶入306国道时,与郭**驾驶的蒙d******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郭**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