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59年8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59年1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55年8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赤峰市元宝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赤峰市元宝山区交通运输局科教法规股股长。
上诉人于**、于**、王**、赵**、张**诉被上诉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土局、赤峰市元宝山区交通运输局土地行...(本文书还有3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