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陆**、于*、王**、青岛鼎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于*、王**、青岛鼎新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月,原告与被告陆**、于*签订汽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陆**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贷款购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服务,被告于**原告承诺自愿与被告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青岛鼎新商贸有限公司对因被告陆**、于*未按期偿还贷款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发放后,被告陆**、于*未能依约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向银行垫付了逾期贷款,但被告陆**、于*未履行偿还垫款义务,被告王**、青岛鼎新商贸有限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四被告...(本文书还有2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