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五爱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王**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4)沈河民**房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05年7月1日、200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8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王*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才玉莹主审、审判员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5年8月23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五爱天地公司委托代理人汤**、李**,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于**、原审第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9月,王**与五爱天地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王**出资购买该公司位于沈阳市五爱市场服装城**层**c118号精品店房屋。同月,王**向五爱天地公司缴纳人民币50万元。19...(本文书还有2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