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与王*房屋腾退纠纷一案,沈阳市沈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2004]和民房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收案复查,并以[2005]沈民监字第218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欧阳儒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通主审,审判员马晨参加评议,2005年7月1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再审申请人赵**,被申请人王*及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被告赵**于1998年初入住座落于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号楼**室的住房,该住房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1997年4月10日原告交纳了购房款20万元,同日被告从自己个人的证券帐户提取11万元,并从案外人吴*鑫帐户提取7万元。沈阳市财政局于2001年7月24日颁发契证,沈阳市房产管理局于2001年...(本文书还有4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