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河房产局、赵**因房屋使用权证上诉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5)沈河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沈河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晶、荆*,上诉人赵**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赵**的委托代理人蔡*,原审第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沈河房产局及张**、赵**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张**与张*系父子关系,同住一处房屋。1993年2月动迁,1997年2月回迁,沈阳市沈河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将座落于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号室租赁给张**。2003年8月28日,沈河房产局依据原审第三人提供的并非张**真实意思表示的变更申请书及其他证件且在原审第三人未申请的情况下将该诉争房屋为张*登记备案并发放了房屋租赁证。...(本文书还有1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