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发表意见如下:天鑫公司为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月王**在天鑫公司承包的云南省储备局774处库区做工,具体负责库房彩钢瓦的修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3月17日,王**在工作中受伤,王**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过王**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王**与天鑫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玉溪市红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129号仲裁裁决书裁定王**与天鑫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法律关系涉及房屋建筑施工,不属于合同法中承揽合同调整的范畴,不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双...(本文书还有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