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腾冲县云丽江山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丽江山公司)、钟**因与被申请人朱**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中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云丽江山公司、钟**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在举证程序上严重违法。法院到工商局为朱**“取证”是明显的不公平,以朱**的名义,向腾冲县工信局和县茶叶办取得的两份证据是非法的、无效的。(二)原审在举证期限、笔迹鉴定以及一审法院庭审后调查取证等方面均存在错误;且错误采信了工信局和县茶办的证明。朱**并无出资、不是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朱**发表意见认为原审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关于朱**股东资格问题。相对于本案解散公司之诉而言,朱**是公司在工商进行登记公示的股东,在没有其他证据否认其股东...(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